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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过程比较繁杂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8 08:31:01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取商标,一是南京商标注册,二是商标转让。无论是选择南京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你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取得商标。一种方式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另一种方式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大部分企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   

南京商标注册过程比较繁杂,一些商标申请等待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之后,等来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一纸商标驳回书。多年的经验提醒您,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你的商标就失败了,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机会大吗?没有商标注册专业知识的人会误以为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可能会非常低。但实际上,商标驳回复审是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审查将提升到另一个高度,与商标局审查大有不同。   

一方面,商标局只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是由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较、电子审查,存在着一定性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驳回复审时,案件处理将由评审委员会的三名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结合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其他商标使用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拥有深度的审查水平,并杜绝个人主观意识。      

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方法   

(1)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能辨识出商品的来源。   

(2)针对商标相同、近似问题,企业可从商标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有着明显的区分,通过详细的说明、解说来支撑商标拥有显著性的证据,进而增强说服力度。   

(3)商标驳回复审是一门技术活,需专业的知识、经验来支撑全局,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商标不近似等材料都需要巨大的精力,没有过于经验的企业还是建议委托权威的代理机构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在面临商标被驳回的难题时,并不代表你的商标注册就失败了。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专业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经验贫乏的话,小编建议您找一家信誉好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想必大伙对商标都认识商标注册都也有了解,但亲自注册商标对于步骤不了解,也不清楚商标注册流程需要多长时间能取得商标证,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如何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先看下商标注册流程:简单步骤:商标注册查询,申请办理文档提前准备提出申请交纳注册商标费用商标方式核查下达商标审理通知单商标实审商标公示授予商标资格证书。

再看一下怎么注册商标:

1、商标注册查询:商标注册查询就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在明确提出申请注册前,对其申请办理的商标是不是与在先支配权商标有没有同样或类似的查寻工作中。

2、商标核查:商标核查分方式核查和实审。

3、方式核查:核查根据--下达审理通知单(出現别的难题依据实际难题开展处理)实质审查:通过--予以初步审定(没有通过--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

4、驳回申诉不复核--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诉特定货品/服务规范完毕(驳回复审--要起动另一个程序一商标审查)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结合事实与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决定(复审结果影响商标注册结果,最终商标是否能注册要看复审结果,结果不服可以进行救济),实审通过之后进行初审公告。

5、评审公示公告期即质疑期(3个月),所有人能够对该商标的基本核准結果,提出质疑有质疑--进到质疑步骤(质疑結果危害注册商标結果,最后商标是不是能申请注册看結果,結果不服气能够开展救济)期满无异议--予以注册 (商标申请完满结束)。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书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1、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

2、权利要求书不得加标题。

3、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5、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6、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7、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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