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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如何办理浴室商标转让!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2 08:18:3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人们开始重视卫生产品的选择。按字面意思,卫生洁具是指卫生和洗澡。为居民提供便利、洗澡和其他日常健康活动的空间和用品。浴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卫生洁具注册商标属于11类1109卫生器具。要进入洁具市场,首先要有自己的商标,但时间比较紧,可以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南京商标注册如何办理浴室商标转让!

一、个人商标转让费:500元,国家商标局收取;

二、委托商标代理:除500元的手续费外,还应交纳代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需材料概述如下:

一、转让方应准备身份证明和签字文件;

二、受让方应准备企业业务复印件的清晰有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受理大厅提交受让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公证书);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文本;

六、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至8个月内,可以领取核准商标的转让证书。该证明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七、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

八、注册商标转让批准书上注明的日期为注册商标转让的生效日期。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保证100%通过。即使通过,商标注册证也要2-3年才能下来。商标转让的全过程最长可在6-10个月左右完成,对于急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商标注册之前应该设计好2-3个商标名称,以免商标名称没有通过时能及时采用备案。商标注册的名称有单独注册及组合注册之分,进行商标注册时,商标的名称主要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细分来说,商标可以是单独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之间的任意组合。组合注册就是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商标进行注册,分开注册则是将组合商标的每一部分单独注册为商标。现在就让小编从以下六个方面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中单独注册与组合注册这两大诀窍的利与弊,帮助你做出最佳的选择。

1、支付费用组合注册只需注册一个商标即可,所花费的成本为一个商标的成本费用;分开注册则需要按照不同元素注册多个商标,花费的成本比组合注册高。

2、商标驳回组合注册中一旦商标的任何一个要素有在先申请的,那么整个商标都将会被驳回;而分开注册的话,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3、灵活使用组合注册一旦被核准注册之后,则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能进行任何改变,不能改变组合方式,不能拆开单独使用,否则将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分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随意使用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同时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可以随意组合起来使用,在每部分上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一般情况下,拆开之后单独可以注册的,在组合起来之后跟别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商标变更组合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数量较少;分开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数量较多。

5、图形更换组合注册,如果企业随着发展的需要而要改变商标的图形部分,那么先前注册的商标就是鸡肋,留下来没有多大的用处,但是丢掉又可惜。因为要改变图形,也就是改变了商标,所以就需要重新申请商标,那么还要不要保留原有的商标?如果要保留的话就得缴费,但是只能闲置在那里。如果不要的话就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那么原来使用的商标所积累的历史就得归零了,需要重新使用一个新的商标。重新申请也有可能没有审核通过,存在一定的注册风险。分开注册,在进行图形更换时,只需要将原来的图形商标注销掉,重新申请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成功注册后,就可以和原来的汉字、字母、数字商标随意组合使用。

6、侵权认定组合注册,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的,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注册的商标近似。

公司注销和营业执照吊销是有区别的。公司注销,是在发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的正常注销登记手续。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惩罚方式;吊销营业执照时,仍需要企业履行注销手续。换句话说,公司注销是主动进行的一种行为,主动将公司按照有关程序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的一种行为,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

公司注销和营业执照吊销的区别表现在:

1、表现形态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2、执法程序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向企业发注销登记核准函、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来实现终止。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3、行为结果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致着该企业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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