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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完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完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认定。那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之间的差别是什么呢?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这一点很好理解。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对工商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就法院来说,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自2003年5月,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全面开放以来,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原来的130余家迅速增加到1500多家,从事商标代理的人数更以数倍计地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满足了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公众相关知识产权意识日趋增强的需求。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行业垄断、区域垄断、行政垄断的格局。通过市场竞争,商标代理行业从以简单受理为主的中介代理模式逐渐向咨询、策划、设计、法律服务、维权等多元化的服务模式发展。这种多元化的发展使得需要办理商标事务的企业和个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不同服务内容、不同服务层次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针对当前鱼龙混杂的商标代理市场,如何寻找提供优质商标代理服务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呢?有关专家建议,如果企业和个人在委托商标代理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所)的商标广告科查询,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或个人商标权益。
相关专业人士还建议企业和个人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在委托代理之前,应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核实该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合法;
二、对该代理机构做一些事前的基本调查,如核对其营业执照、察看其办公场所等;
三、与代理机构签订有关委托代理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付款方面也可以与代理机构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先交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那部分申请费,待结果下来后再付清代理费;
四、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的官方网站,详细查看代理机构的公示情况;
五、可委托办所时间较早、年申请注册量较多的代理所,因为这些机构可信度较高,资质也比较好,能够较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知识产权日,《社区日报》与南安区工商分局联合推出了“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专栏,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学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扶持: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新登记的地理标志,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商标被一人以上认定的,按照标准予以支持一次。
(1)商标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南京商标注册人;
(2)企业生产经营和商标使用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驰名商标复审的,应当提供驰名商标证书副本;
(6)证明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中和持续使用的材料,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刷商标合同、发票等;
(7)证明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同行业排名等相关资料,如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证明、海关部门证明等,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提供的年度排名,不能提供审计报告;
(8)证明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材料,如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运输单等;
(9)证明商标广告覆盖范围和广告投入金额的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广告刊登合同、发票及相关文字、图像证明等;
(10)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良好、长期稳定的有关材料,如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评价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11)商标多年获得省、市级奖励的证明;
(12)商标侵权与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13)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区内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注册人向南安区工商分局提出。南岸区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代理记账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有很多朋友不清楚,最近朋友们也在问注册公司这个问题,本章借着这个机会,注册公司就来给大家说一下,希望能够为朋友们提供一些帮助。
1.需要有独立的公正的原则,代理记账独立性开展业务活动是其行业的基本准则。税务机关和委托人之间必须保持中立,既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不依法代理执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不能附庸于税务机关,受税务机关的控制。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保持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被委托的涉税业务。
2.代理记账要依法进行:代理记账展业务活动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代理业务的范围、工作的规程和业务办理的内容要求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实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以来,由注册税务师垄断的涉税鉴证业务必须由其进行,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从事该类业务,非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注册税务师出具的虚假鉴定报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理记账需要委托自愿性,委托人有自由选择谁为代理人的权利,税务代理人有接受和拒绝委托的权利,税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
4.障利益原则,代理记账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按照委托人的需求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为委托人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约委托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委托人的涉税风险,遵守商业保密规则,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代理记账需要向纳税人明确有关税法规定,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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